2013关于调整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转发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
关于调整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各分局,市保安服务公司:
近日,省物价局、省公安厅对全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。现将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自身实际,严格贯彻执行。
深圳市公安局
2013年8月19日
广 东 省 物 价 局 文 件
广 东 省 公 安 厅
粤价〔2013〕180号
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
关于调整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,公安局,深圳市发展改革委,市场监管局,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: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,规范保安服务组织收费行为,提升保安服务工作水平,推动保安服务行业发展,根据《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(广东省1999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)和《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》(粤价〔2001〕187号)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保安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、自愿有偿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。
二、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、机关团体、居民住宅区、公共场所提供的安全守护、巡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,其他事项仍按粤价〔2001〕187号文执行。
三、地级以上市(含顺德区)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省指导价范围内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充分听取收费方,付费方的意见,制定本地合理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。
四、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,收费标准等信息,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,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。
五、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,《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》(粤价〔2001〕187号)中所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。
各地核定的收费标准请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物价局(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)和省公安厅(治安管理局)。
附件: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
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
2013年8月2日
附件
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
服务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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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区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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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准价(元/人·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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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企事业单位,机关团体,居民住宅区,公共场所提供安全守护,巡逻等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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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,深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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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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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,佛山,顺德,中山,东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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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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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,惠州,江门,肇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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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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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地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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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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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按提供的每个保安员为计算单位收费
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广东省物价局办公室
2013年8月6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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